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周荣生,男,住所地九台区。
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超,矿长。本院在执行周荣生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号3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景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