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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18号

周荣生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荣生,九台市李家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周荣生,男,住所地九台区。

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超,矿长。本院在执行周荣生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号3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景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