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416号
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义。
被告:徐继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继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缴纳物业费,故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