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626号
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与北凯旋路交汇处东行800米道北。
负责人:杜一宝,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淑贤,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街道五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淑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