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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刑初9号

黄中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黄中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9号公诉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中爱,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某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中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中爱于2016年1月开始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中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中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黄中爱非法持有l支以射钉弹和火药为混合动力发射铁砂的火药枪,偶尔用于打猎。2016年8月31日6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六能村六恒屯4号黄中爱家进行检查,从其住宅二楼楼梯间的电视机纸盒内查获涉案枪支,并在二楼厕所内查获弹筒4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中爱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中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黄中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中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中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祝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