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864号
原告:陈文江,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
被告: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江与被告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陈文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陈文江负担。
审判员 张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