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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869号

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光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光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月河路3177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亮,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勤,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错误。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发工资为由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上诉人不服劳动仲裁,向寒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等的工资表,但其提交的工资表没有经过上诉人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核算,工资数额不准确并且也没有将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扣除。诉讼过程当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工资进行了核实,发现被上诉人的请求数额与实际应发工资数额差距较大,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表就认定了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李光勤未进行答辩。上诉人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2、重新确认上诉人欠发被上诉人工资的实际数额;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上诉人欠发被上诉人工资20193.12元。被上诉人自行主张为20173.12元。后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支取1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资19173.12元。被上诉人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诉人支付欠发工资。该仲裁委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潍滨劳仲裁字[2016]第213号裁决书,裁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20173.12元。

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欠发被上诉人工资20193.12元,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新胜的签名确认。虽上诉人认为马新胜签名是因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自行主张为20173.12元,此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已从上诉人处支取1000元,该款应从上述欠发工资中扣除,故上诉人实际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19173.12元。上诉人认为应从上述欠发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上诉人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李光勤工资19173.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在本案中,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资20193.12元,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马新胜的签名确认。虽上诉人主张马新胜签名是因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故对于上诉人认定工资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主张所欠工资为20173.12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上诉人已预支的1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资19173.12元。综上所述,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锡辉

代理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