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景建德,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魏君海,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执行人:魏文君,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064号景建德与魏君海、魏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魏文君银行存款10000元,对被执行人魏文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景建德与被执行人魏文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文君向申请执行人景建德支付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浙0282执527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松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