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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43号

孟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孟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43号自诉人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18号。法定代表人贾世东,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人孟彬,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诉人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孟彬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本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卢光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