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2号罪犯俞卉卉,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饶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俞卉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卉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俞卉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卉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审 判 员 李水金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