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营(曾用名小留),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浙068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军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军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军营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军营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湘静
代理
审判员 袁建国
代理
审判员 梁赛群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