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48号
申请人:郭敏强,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号。
被
申请人:戴建海,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敏强与被申请人戴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军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建海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郭敏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179号华厦佳园9栋0103002号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戴建海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郭敏强名下位于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179号华厦佳园9栋0103002号房屋;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郭敏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秀琼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