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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48号

郭敏强与戴建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敏强,戴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48号

申请人:郭敏强,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号。

被

申请人:戴建海,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敏强与被申请人戴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军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建海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郭敏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179号华厦佳园9栋0103002号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戴建海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郭敏强名下位于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179号华厦佳园9栋0103002号房屋;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郭敏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秀琼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