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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11号

111张延岭与苏州鸿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延岭,苏州鸿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岭,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苏州鸿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37684-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金陵东路北民营区5号厂房。申请执行人张延岭与被执行人苏州鸿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2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鸿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鸿兴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57.7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翁晓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