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207号原告黄国华,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灿文,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杨俊丽,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华诉被告孙灿文、杨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国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灿文、杨俊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国华撤回对孙灿文、杨俊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国华负担。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