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103号
原告:陈微娜,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旭升,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胡蒙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娜与被告胡旭升、胡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微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微娜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丹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吴静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