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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103号

陈微娜与胡旭升、胡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微娜,胡旭升,胡蒙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103号

原告:陈微娜,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旭升,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胡蒙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娜与被告胡旭升、胡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微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微娜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丹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吴静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