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135号
原告:龚鉴,男,1979年10月15日,住靖江市。
被告:南京越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8365-X,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7号8幢718室。
法定代表人:韩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鉴与被告南京越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展 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