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志春。被执行人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708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华生。被执行人杨华生,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冯秀芳,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三里洋钢材市场15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被执行人浙江银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小越镇田家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乐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华生、冯秀芳、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浙江银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5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华生、冯秀芳、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浙江银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华生、冯秀芳抵押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筏湖区块(茗仕雅墅)茗仕雅墅58幢的房产已由另案处置,本案其余抵押物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卫国执 行 员 潘国东执 行 员 陈 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