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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09号

黄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女,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MIUMIU酒吧门口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粤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随后,黄平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平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破案后,被告人黄平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黄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平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剑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文虎刘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