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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11号

赵京强迫卖淫、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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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11号罪犯赵京,男,1993年0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京犯强迫卖淫、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2000元),剩余未履行。赵京不服,提出��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2)南刑少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赵京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赵京于在淅川县凤云网吧内用钢管对张某、马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25元。2011年1月,被告人赵京于伙同他人采取看管、殴打的手段,逼近被害���全某在湖北白浪宾馆、淅川县阳光旅馆等卖淫五十余次。被告人赵京于一人犯数罪、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罪犯赵京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1次,罚分4次,共扣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建忠

审判员  付向红

审判员  王保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