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智,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5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执行人:李宗奎,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2日,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智与被执行人李宗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宗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宗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宗奎在民勤农商银行城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宗奎所有的在民勤农商银行城关支行的存款66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集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