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51号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李树林,男,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增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