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8号
原告:鲍海琴,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亚芳,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顾祥,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鲍海琴与被告王亚芳、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鲍海琴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