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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8号

鲍海琴与王亚芳、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海琴,王亚芳,顾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8号

原告:鲍海琴,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亚芳,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顾祥,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鲍海琴与被告王亚芳、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鲍海琴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