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487号
原告:韩峰,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朱亮亮,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原告韩峰与被告朱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韩峰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韩峰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乐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