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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2487号

韩峰与朱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峰,朱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487号

原告:韩峰,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朱亮亮,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

原告韩峰与被告朱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韩峰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韩峰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乐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