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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锦锦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曾锦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佳东,局长。被执行人曾锦锦,男,23岁,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8月6日作出的黔桐运政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曾锦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于2015年8月6日对其作出黔桐运政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曾锦锦罚款30000元,限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曾锦锦至今仍欠24000元未缴纳,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便向本院申请执行。但是,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无“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的材料,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黔桐运政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姚宏图

审判员  廖洪艾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小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