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佳东,局长。被执行人曾锦锦,男,23岁,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8月6日作出的黔桐运政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曾锦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于2015年8月6日对其作出黔桐运政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曾锦锦罚款30000元,限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曾锦锦至今仍欠24000元未缴纳,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便向本院申请执行。但是,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无“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的材料,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黔桐运政罚(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姚宏图
审判员 廖洪艾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小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