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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董利国与被执行人邢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利国,邢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董利国,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邢立龙,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董利国与被执行人邢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邢立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利国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立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邢立龙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董利国已明确表示等邢立龙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邢立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利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邢立龙新的线索,董利国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刚

审判员 姜 伟

审判员 孙春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占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