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6号
原告:肖铭伦,男,194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文邦,男,194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楷,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远,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森,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槿,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超,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双龙,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双保,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文伦,男,193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文贤,男,192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芳,男,194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原告:肖明华,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诉讼代表人:肖铭伦,男,194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
诉讼代表人:肖文邦,男,194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诉讼代表人:肖明楷,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织金云鸿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岩脚村。
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岩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岩脚村。
法定代表人:杨幼勇,该村主任。
原告肖铭伦、肖文邦、肖明楷等十三人与被告织金云鸿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岩脚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肖铭伦、肖文邦、肖明楷等十三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铭伦、肖文邦、肖明楷、肖明芳、肖明华、肖文伦、肖文贤、肖双保、肖双龙、肖明超、肖明槿、肖明森、肖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铭伦、肖文邦、肖明楷、肖明芳、肖明华、肖文伦、肖文贤、肖双保、肖双龙、肖明超、肖明槿、肖明森、肖明远负担。
审 判 长 彭月发
审 判 员 王敏敏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玉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