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10号刘富根:你因刘胜利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6)京02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刘胜利在办信用卡时有房、有车、生意经营有序。后来因为生意失败,房产被查封、仅有的20万元现金被公安局扣押,资金链断裂及身患重病等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未能还款。但刘胜利始终承认欠款的事实,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的口头协议,和家人一起积极筹备还款,并携带3万元第一期首付款赶赴银行,实际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二审法院不开庭、不查清案件事实,大搞“形式审判”。以原判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依法改判刘胜利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刘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所提刘胜利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口头协议,并积极筹备还款的申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悖。生意失败,房产被查封、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不能成为刘胜利不归还银行欠款的理由,故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