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0号
原告:王雪峰,男,1968年1月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荣钰,男,1993年11月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盛首森,男,1987年10月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李荣钰、盛首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雪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