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9-2号
申请人:任密庆,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张瑞军,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承德新通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职务:经理。申请人任密庆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新通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密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德新通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503700122000060354),保全金额:100万,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洪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