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6号
原告:曹发军,男,汉族。
被告:李长清,男,汉族。
被告:张可征,男,汉族。
原告曹发军与被告李长清、张可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曹发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发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