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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46号

曹发军与李长清、张可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发军,李长清,张可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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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6号

原告:曹发军,男,汉族。

被告:李长清,男,汉族。

被告:张可征,男,汉族。

原告曹发军与被告李长清、张可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曹发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发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