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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941号之二

吴开臣、韩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开臣,韩宝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941号之二

申请人:吴开臣,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韩宝山,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吴开臣与韩宝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9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查封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吴开臣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开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