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9号陈进科: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你与张群合伙实施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除了张群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实施了诈骗行为。实际情况是张群打着你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的旗号实施诈骗,是他个人行为。张群从被害人处收取的钱款没有给过你,你也没收到这些钱。张群帮忙买的空调你分两次都把钱还给他了。以原判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伙同张群虚构事实,以能帮助被害人找工作及办理被害人子女参军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同案被告人张群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所供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