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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53号

蔡文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蔡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文超,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原籍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红石峪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文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12时30分许,李建光与李某在驾车同向行驶过程中因抢道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李建光头部受伤。李建光妻子蔡洪双将被打情况告诉其大哥蔡洪武。蔡洪武给赵长江(另处)打电话,赵长江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蔡文超及蔡付强(另处)。被告人蔡文超与赵长江到现场后,用锹把将李某所驾驶货车的玻璃砸碎,赵长江将李某从车上踹下,后被告人蔡文超与赵长江等人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右侧5、6肋骨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人民币1295元。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迁安市华仁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文超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文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文超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文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子良

审判员  赵文路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