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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80号

向磊与贾开红、符某抢夺罪2017刑终18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贾某,向某,符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出生地湖南省慈利县,户籍地为湖南省慈利县)。2012年6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向某,出生地湖南省慈利县,户籍地为湖南省慈利县)。2014年1月17日因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符某,1997年12月7日,出生地湖南省慈利县,户籍地为湖南省慈利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向某、符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803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向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被告人符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向某、贾某、符某的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违法所得的,责令本案被告人共同向各被害人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8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贾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8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平文林

审判员  蔡丽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