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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终772号

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宝、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宝,马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彦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宝,男,1964年11月17日生。

原审

被告:马涛,男,1978年1月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1979年9月10日生。

上诉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宝、原审被告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张亚玲

审判员  张宏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