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彦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宝,男,1964年11月17日生。
原审
被告:马涛,男,1978年1月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1979年9月10日生。
上诉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宝、原审被告马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张亚玲
审判员 张宏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