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赔初10号原告吴丹,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天津市宝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大通花园旁。法定代表人丁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丹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其就本案相关事实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待该案作出审理结果后,再考虑是否要求行政赔偿,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诉。
审 判 长 刘惠全
代理
审判员 徐 维
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