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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行赔初10号

吴丹与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吴丹,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赔初10号原告吴丹,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天津市宝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大通花园旁。法定代表人丁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丹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其就本案相关事实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待该案作出审理结果后,再考虑是否要求行政赔偿,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诉。

审 判 长  刘惠全

代理

审判员  徐 维

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