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XX,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隋召梅,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隋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