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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61号

XX、隋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隋召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XX,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隋召梅,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隋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