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27号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
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柏林。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