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全亮,该公司经理。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志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司逾期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涛已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志涛和被执行人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7,64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200元。本案被执行人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结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将被执行人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9192698)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亮(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6404256912)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鸿飞执行员 张德纯执行员 叶 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