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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60号

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志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60号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繁荣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宁,总经理。被告都志国,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