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1号美达丽阳国际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林,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华山路西、黄河路延长段南区美达檀香山会所。
法定代表人:倪乐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美林、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9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王美林在涉案工程中负责施工部分工程,但其系上诉人公司的正式员工,其负责施工业务系代表上诉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上诉人与其之间的纠纷系一般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注册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美林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徐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上诉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后,上诉人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又与被上诉人王美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因此,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因此,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原审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涛
审判员 张洪源
审判员 顾开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