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104号
申请人:营子矿区马圈镇燕山润滑油五金商店。经营者:崔国琴。
被
申请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印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营子矿区马圈镇燕山润滑油五金商店与被申请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74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龙淑敏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74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龙淑敏银行存款40000.00元;
三、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417.4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心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