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092号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越晗、黄必信,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洋信用社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林元标,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林元发,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林庆林,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元标、林元发、林庆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章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智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