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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财保00033号

何雷与陇西锦芸农资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雷,陇西锦芸农资有限公司,任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00033号

申请人:何雷。

被

申请人:陇西锦芸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任静。申请人何雷于2017年1月23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西锦芸农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20000元动产进行查封或对被申请人任静名下的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陇西锦芸农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20000元的动产进行查封或对被申请人任静名下的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进行冻结。其中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动产二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何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永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车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