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郭伟,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海福,男,1955年3余人17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执行人刘兰香,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执行人河北龙海养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坊庄乡鹿村南。法定代表人陈彦雷,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桂华,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第三人陈彦雷,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郑口镇娜镇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辉与被执行人陈海福、刘兰香、河北龙海养猪有限公司、朱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彦雷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河北龙海养猪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其法定代表人陈彦雷个人出资2000万元于2011年3月7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15年底,该公司存栏猪被第三人陈彦雷销售一空。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陈彦雷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严重侵害。故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彦雷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国辉与被执行人陈海福、刘兰香、河北龙海养猪有限责任公司、朱桂华、衡水忠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海福、刘兰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国辉借款本金200万元,河北龙海养猪有限责任公司、朱桂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河北龙海养猪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申请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三人陈彦雷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经调取被执行人河北龙海养猪有限公司在故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该企业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第三人陈彦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龙海养猪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第三人陈彦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申请追加个人第三人陈彦雷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彦雷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 刚
审判员 曹少峰
审判员 柳拥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