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32号原告幸禹字,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冰,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南区杰欣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顺欣街*号。经营者:梅杰。
原告重庆幸禹字与被告巴南区杰欣机械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幸禹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禹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曾文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