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146号
原告:高连波,住辉南县。
被告:马玉昌,住辉南县。
被告:马振红,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波诉被告马玉昌、马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连波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连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连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高连波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库
审 判 员 李长龙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