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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146号

高连波与马玉昌、马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连波,马玉昌,马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146号

原告:高连波,住辉南县。

被告:马玉昌,住辉南县。

被告:马振红,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波诉被告马玉昌、马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连波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连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连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高连波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库

审 判 员  李长龙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