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58号罪犯赵红雷,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滑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19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红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罪犯赵红雷疲劳驾驶重型货车与郭某驾驶的三轮货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罪犯赵红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江松涛
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