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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7029号

吴文林与顾莲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文林,顾莲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029号

原告:吴文林,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吴文林的儿子):吴金良,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顾莲娣,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吴文林与被告顾莲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吴文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

审判员  吴春辉

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