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029号
原告:吴文林,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吴文林的儿子):吴金良,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顾莲娣,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吴文林与被告顾莲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吴文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
审判员 吴春辉
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