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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刑更118号

王国毅犯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118号罪犯王国毅,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包青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毅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82.37元,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入监执行。2017年1月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王国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王国毅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罚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冰

审 判 员  孙彩霞

代理

审判员  高阿韬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宝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