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55号
申请人:项立良。
被
申请人:安徽冠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寅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项立良与被申请人安徽冠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项立良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冠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项立良及葛玉兰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丽景国际24幢2单元20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冠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项立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波 来自